1.2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目前,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包含以下方面。

●吸收公众存款: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负债业务。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业务。

●办理国内外结算:国内外的支付结算、增值服务、综合现金管理等。

●办理票据贴现:客户将未到期的票据提交银行,由银行扣除自贴现日起至到期日止的利息而取得现款。

●发行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所发行的债券,多为信用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政府发行的债券,银行可以代理发行、兑付或承销。

●买卖政府债券:从事政府债券买卖的业务。

●从事同业拆借:银行相互之间的资金融通。一般均为短期,常常是今日借,明日还。其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包括对公外汇存款和外币储蓄存款等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和担保:信用证是指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银行保证付款的凭证。开证银行授权卖方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超过所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款。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理收付款是商业银行利用单位、个人在其开立账户的便利,接受客户委托,代替客户办理收付款项事宜。

●提供保管箱业务:银行保管箱业务是一种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保障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