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史研究(第7辑)
- 行龙主编
- 6字
- 2025-02-22 07:03:07
·专题论文·
宋元明初土地计量“亩角制”考论
——以徽州文书为中心
汪庆元[1]
摘要 宋元明初土地计量亩角制,在官府文件、法律文书、鱼鳞图册、契约文书、家族家规中均有所见。亩角制遵循秦汉以来5尺为1步,横1步,直240步为1亩的标准,在亩、步之间设“角”,每角60步。文书登记“步”的最大数字是59步,“角”的最大数字是3角,简明易算。以亩角制计量每亩土地的几何面积具有确定性。土地计量从宋元亩角制到明万历折亩制,是地方行政以土地价值确定税额,其本质是税制改革。中国历代土地亩制之“步”是计量土地几何面积的基本单位。宋元明清部颁标准亩和地方折亩,其“亩”的标准不同,“步”的平方一样,是按照丈量的土地几何面积征税,均为“税亩”。
关键词 宋元明 土地计量 亩角制 税亩
前言
宋代土地计量实行“亩角制”。《汉语大字典》解释“角”字有“土地的计量单位”的义项。[2]但现有各种词典未见收录“亩角”一词。学者有论及宋元土地“亩角”者。何炳棣认为,南宋绍兴经界,“一般情形是田地亩角数字系由田主自行陈报,并非实际测量而来的”。[3]所谓“并非实际测量”之说尚可商榷,但“亩角数字”是客观存在。张传玺注释徽州南宋地契:“角:徽州亩积宋元明时期,一般以六十步为一角,四角为一亩。但各县并不一致。如休宁县,上田以一百九十步、中田以二百二十步、下田以三百步为一亩。”[4]这里释“一角”的面积是60步,但未能明确时间关系,把徽州宋元时期亩角制和明万历清丈“折亩”混淆了。宋元时期徽州以亩角计量田土,每亩240步是既定不变的,并不存在各县不一致的情况。栾成显考察朱元璋龙凤时期鱼鳞册后发现:“该册使用的计量单位是‘亩’、‘步’、‘角’,具体算法是六十步为一角,四角为一亩。此乃宋元时代该地在计量田土面积时普遍使用的一种换算分法。明代虽未废止,但主要是明初在该地一些土地文书中作为前朝遗制仍在使用,正式场合已多改用亩、分、厘、毫的十进位制。”[5]其指出宋元土地计量“四角为一亩”的普遍性及在明代的嬗变。但宋元亩角制并非仅为“徽州亩积”,至少在江苏、浙江、福建等地是普遍实行的。宋代《袁氏世范》载,田产交易“如价贯、年月、四至、亩角,必即书填”,即宋代浙江民间强调“亩角”是田土计量数字的必填单位。对此却有注释云:“亩角:地的四角所到的地方。”[6]徽州土地计量的亩角制,至清康熙年间的卖山地契仍有使用。[7]有学者颇具想象力,说:“绩溪县还用‘角’计算山地,角系古代乐器,角声可闻之地,皆为角之范围。”[8]可见学界对“亩角”词义尚存在误释误读的现象。本文就文献和徽州文书所载之宋元明初土地计量亩角制略做考察,以见土地计量与赋税制度变革的关系。
一 宋代亩角制的实施
宋徽宗政和元年(1111)规定:“凡质贸田业印契之际,须执分书或租契,赴官按验亩角、税苗、分数之实,勒户案人吏并乡书手即时注籍。”[9]官府要求田业交易在地契注明“亩角”之实,土地数字和税收直接关联,“亩角”与“税苗”同时按验。南宋绍兴年间,李椿年推行经界,“有献其步田之法者:若五尺以为步,六十步以为角,四角以为亩”。[10]宋代“步田之法”简明易算,民间流行已久,李椿年遂采纳此法计量田土。此后“亩角”作为计算土地的量词经常出现在宋代官方及民间文献中。朱熹在福建:“今劝人户,趁此天时,多耕阔种,接济口食。其有无地可耕之人,及有力多而地少者,仰自踏逐空闲官地,具出字号、四至、亩角,经县陈请布种,当与判状执照,免料权给一年。”[11]朱熹要求人户办理耕种“空闲官地”的手续,领取执照,注明土地“亩角”是必要条件之一。福建以亩角计量的土地一般是熟地、熟田,“如一坂之田,大约百丘内有三五十丘成熟,即指定是何人田段、约计亩角,抄入熟田数内”。[12]而山区田土有不以亩角计量的。朱熹在福建经界田土时曾说:“盖闽郡多山田,素无亩角可计。”[13]
宋代买卖土地在地契上注明亩角。宋江苏金坛县刘宰整理义役田亩:“尝履亩而知其地,计亩而知其数……又列山与田之号段、亩角,疆界所至,揽于庄之壁。”[14]这里的“山”“田”均以亩角计数。吴县全吴乡第五保有学田“四亩二角”,漆侠解释说“按宋制一亩四角,一角为六十步”。[15]上海《宋华亭县蠲免苗税公据碑》载:“院有管诸乡田产,亩角、苗税开项,出给公据,付安济院收执照应,须至行遣右,今出给公据,付安济院常住取执。”[16]华亭县安济院分布在“诸乡”的田产登载亩角并注明苗税,经官发给田产凭据。其田产数字:“安济院碑所载亩角、苗税各数,如中田一十二亩一十三步,税五十文,苗米七斗一升,是每亩五升有零;下田六十三亩三角五十七步,税七十七文,苗米二石八斗一升,是每亩四升有奇也。中田、下田之课,约以一升为差。”[17]
宋代业主之所以在土地买卖契约上注明亩角,是因为写有亩角的文书才可以作为土地争讼的法律证据。宋《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实例:
交争田地,官凭契书。徐监狱媳妇朱氏执出绍熙、庆元间典买施文霸桑地七契,计二亩一角十九步,该载亩步、四至,坦然明白。末后两契,且声说除将住屋及屋基滴水为界,典卖与施王德外,余并系卖与徐宅之数,此朱氏契书也。王直之执出嘉熙三年、四年典买施王德屋地四契,且缴到施王德元置施文霸屋地未印老契,该载屋宇间架及随屋地基明,即不曾声说有屋外桑地亩角。此王直之契书也。以两家契书考之,朱氏当尽有桑地,直之仅买得屋基,彼此干照,极是分晓。今直之施王德死后,乃欲于屋基外冒占朱氏桑地一角,不知何所凭据?[18]
判词指出王直之所据契约“不曾声说有屋外桑地亩角”,因此确定为“冒占朱氏桑地一角”。此“桑地一角”即60步,四分之一亩。
宋代土地计量亩角制,在官府文件、法律文书、家族家规中均有所见。但是由于农业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土地价值及民间计量习俗不尽相同,在偏远山区有不以亩角为计量标准的。
二 宋元明初徽州文书所见“亩角”计量
(一)元末鱼鳞图册登记的“亩角”
徽州山区,宋代以来地籍健全,契约文书遗存较多。元末徽州鱼鳞图册上即登记田土亩角。
《至正二十四年(龙凤十年)祁门十四都五保鱼鳞册》,该册首页统计有一个“保”的土地总数:“十四都五保田、地、山总:四千六百三十九亩三角一十九步。田总一千三百八亩三角一十步;地总一百八十三亩一十八步;山总三千一百四十七亩三角五十步。”[19]该鱼鳞册土地总数及田、地、山分类总数均以亩角计量。
《元末祁门十都谷字号经理册》,[20]该册登记户籍有若干“金户”,徽州各处登记元代金户的时间是龙凤十年(1364),因此该册造册当在此前。试举数例如下:
谷字四号,十一都一保民户李伯玉,见业:十都五保金户李宗成,承李孟善。土名水南坞,尚(上)山二十一亩,尚(上)地三角,夏(下)山三角。东至田,西至降分水为界,南至李家山,北至大丘田尾抵李云田。
谷字五号,元十都民户李雄周,见业:十都民户黄士龙。土名水南坞,尚(上)山一角。东至胡家田,西至胡家山随垄上降,南至胡家德田和山,北至胡家田。
谷字同号,十都金户胡应足,见业:十都三保民户胡均济。土名水南坞,上山十五亩,上地一亩,下山一亩三角。东至降随直下至田,西至大降下至田,南至横降,北至塘塍头上至降。
谷字七号,十都三保弓手户胡嵩远,见业:十都三保户胡志刚,下山九亩二角。东至降,西至田,南至胡及田及山,北至李全山。
谷字十五号,十都金户胡椿松,见业:十都三保户胡得昌。土名许家坞,夏(下)地一角。东至自田山,西至许家山,南至胡家山,北至许震墓地土墩为界。
以上鱼鳞册登记有一角、二角、三角之数,严格按照亩角制计量田土。
(二)宋元明初地契登载的“亩角”
现存宋元地契主要出自徽州。张传玺说:“南宋和元代的契约原件在其他地区发现极少。因此徽州这些宋元契约原件就成为珍品。”[21]兹就《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简称《考释》)、《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简称《丛编》)第二辑、《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徽州文书》(简称《安师大文书》)所见宋元明初契约以“亩角”计量的列表于下(见表1)。[22]
表1 宋元明初地契登载田土“亩角”
表1 宋元明初地契登载田土“亩角”-续表1
表1 宋元明初地契登载田土“亩角”-续表2
表1 宋元明初地契登载田土“亩角”-续表3
表1 宋元明初地契登载田土“亩角”-续表4
以上所列“亩角”计量土地的南宋契约5件,元代契约26件,明初契约17件。时间跨度从南宋嘉定八年(1215)至明永乐十九年(1421),计200余年。其中大部分属祁门县,该县元代土地分“上、中、下、次下、次不及,凡五色”,[23]即五个等级,以“下”居多,这与祁门山地贫瘠有关。其中《南宋嘉定八年祁门县吴拱卖山地契》全文如下:
录白附产户吴拱,祖伸户,有祖坟山一片,在义成都四保,场字号项七仁后坞贰拾柒号尚(上)山在坟后高山,见作熟地一段,内取三角,今将出卖与朱元兴。系拱分,并买弟扞等分,共计一半,计价钱官会陆贯省。其山地东止高尖降及三保界,西止坟后山,元(原)买项七山长坞心为界,北降。今从卖后,一任朱元兴闻官受税,锄作,变种杉苗为业。如有外人栏(拦)占,并是拱自只(支)当,不及受产人之事。所有本户元买张敏中并弟扞等官印亲契,共计贰道,一并缴付朱元兴执照。其契内别有照使,供(拱)即别立领,于朱元兴名下领去。今恐人心无信,立此卖契为据。
嘉定捌年四月初一日 吴拱(押)[24]
嘉定八年(1215),吴拱卖“熟地”“三角”,计180步,换算成亩:180÷240=0.75(亩),每亩价官会6贯。该契所载,编为“场”字二十七号,买地者须“闻官受税”,卖者的上首“官印亲契”一并缴付。目前所能见到的南宋徽州地契计9份,[25]均以纸币(官会)支付。绍兴末年,知州洪适说:徽州山区,“货泉之流通于廛肆者甚少,民间皆是出会子往来兑使”。[26]所见南宋地契,土地以亩角计量,地籍健全。
元代《元延祐五年徽州李五三婆卖山地红契》如下:
□□李五三婆元(原)有祖墓山地二处,在本都查坑源方狮弯,行字号尚(上)山半亩。又同源贤字九号尚(上)山(半)亩,其山东至李提领山,西至李大明地,南至李□□(屋)基及李永官田,北至平垣。今为无钞支用,情愿将八至内墓地内取一半,计二角,出卖与同分人李永昌名下。三面评议中统钞价钞一十五贯文。其钞当立契交足无欠,契后(不再)别立碎领。今从出卖之后,一任买主自行文(闻)官管业。如有八至不明及外人占拦,并系卖主之当,(不)涉买主之事。其祖墓坟地则不曾与外交易。今恐人心无凭,立此卖契为照者。
延祐五年四月十五日 李五三婆(押)
(见交钱人)谢贵甫(押)[27]
李五三婆卖山地两处,为两个“半亩”的一半,所载“八至内墓地内取一半计贰角”,契中“半亩”与“贰角”义同。笔者所见元代徽州地契22份,土地交易均以“中统钞”支付。[28]
明初亩角制作为“前朝遗制”在永乐朝以后逐步减少使用。明洪武、建文间就开始实行亩、分、厘、毫的十进位制,如《建文三年休宁胡学卖田赤契》载“田四亩六十步”,[29]虽是4亩60步,但已不写作“田四亩一角”。
三 余论
宋元明初土地计量亩角制,遵循秦汉以来5尺为1步,横1步,直240步为1亩的标准。其特点是:田土计量在亩与步之间设“角”,每角60步,“步”的最大数字是59步,“角”的最大数字是3角,简明易算。每亩240步既定不变,亩、角、步的几何面积确定:步=25(平方尺),角=1500(平方尺),亩=6000(平方尺)。亩角制计量每亩土地的几何面积具有确定性。宋代徽州税则,歙、休宁、祁门、绩溪、黟五县的夏税:上田园每亩税钱二百文,中田园每亩税钱百五十文,下田园税钱每亩百文。[30]这里计税单位“亩”的几何面积为6000平方尺。而宋代各地每亩征收税额的数字千差万别,如徽州婺源县税则:上田税钱每亩四十二文,中田四十文,下田三十八文。[31]较其他县份税钱较轻。
从宋元明初亩角制到明万历时期广为实行的折亩制,土地计量既有变革亦有传承。明万历九年(1581)休宁县“亩法”之变是对传统亩制的颠覆:同为1“亩”,在城基地一等正30步(750平方尺),四等下下地500步(12500平方尺),二者的几何面积相差15倍有零。全县的田、地、山及在城基地,共分为16个等级。程大位认为这与前贤亩法“大相缪戾”,应该“就土田高下别米麦之多寡”,[32]即按照土地等级征收相应数量的赋税。明清时期全国各地折亩的标准千差万别,每“亩”的几何面积不确定,这在本质上是地方行政推行税制改革的结果。
中国历代土地亩制之“步”是计量土地几何面积的基本单位。《通典》记载,黄帝时期始行井田制,为规范土地分配而“立步制亩”。[33]“立步”是通过丈量获得土地数据;“制亩”是确定“亩”的单位面积。春秋时期“计亩以步”,[34]“步”为计量土地、井田区划的标准。明清仍然是“田以步计,赋以田起”。[35]《算法统宗》载:“丈量之法,以五尺为一步,每步自方五尺,计积二十五尺也。”[36]又举例云:“今有方田一丘,长阔各五十步,问积、税若干。答曰:积二千五百步,税十亩零四分一厘六毫六。”[37]“步”,称为“积”,“步”的几何面积是确定的。而“税”,计之以“亩”,即“税亩”。民间契约以“步”计积的实例,如《明天启二年祁门县方本清卖屋基赤契》载:
在城方本清,原用价买受到三四都詹应奇同侄宗寿,屋基三间并地骨在内,又下边连界外截其地一块,系坐落土名张村,系三保五百廿三号,其地四至,东至路,西至詹天户地,南至詹沟,北至詹天户等基地。其地丈过二丈二尺,深进二丈,积地一十七步六分,又下边其地深进一丈,横过七尺,积地二步八分,共地二十步零四分。今因管业不便,自情愿将前项地并房屋三间过厢,尽数立契出卖与三四都詹元豪兄弟名下为业,三面言议时值价纹银五两五钱整。……所有税粮,今当大造,听自推入买人户内供解另立批单,仍以此契为准。[38]
方本清买受两块屋基,以弓尺丈量后计算积步,第一块:22×20÷25=17.6(步),第二块:10×7÷25=2.8(步),两块地之和:17.6+2.8=20.4(步)。民间丈量土地,计算积步,可谓不差毫厘。
明万历清丈“折亩”以土地的经济价值来进行评估,各地“亩”的几何面积繁复。学者对土地计量的“税亩”“实亩”等概念的表述并不一致。栾成显说:“所谓税亩制,即是把各类不同等级田土的实际面积(几何面积)都换算成相应的纳税面积。”[39]赵冈认为明万历休宁县“税亩总额实际上大于实亩总额”,[40]他把1亩240步称为“实亩”,折亩的田土数字称作“税亩”。陈锋指出240步为1亩是清代标准亩制,“折亩是为了使赋税划一,将计量亩折成纳税亩”。[41]周生春等认为,“实田亩是农田实际丈量的几何面积,而税亩是农田的纳税面积”。[42]不难看出,各家所谓“税亩”是指折亩后大于或小于240步1亩的数字,“实亩”是指符合标准亩制240步1亩的田土数字。中国土地亩制从秦汉至清代每亩240步的部颁标准不变。“税亩”一词源于春秋鲁国的初税亩,其含义是按照土地面积确定税额,随着时间与地点的变化,各个时期计亩的标准有所不同。先秦“百步为亩”,秦汉240步为亩。宋元明清,无论是240步的标准亩,还是折亩、折实田,虽然每“亩”的步数不同,但仍然是“田以步计”,是经过丈量的几何面积,均为“税亩”。如果把240步1亩的标准亩称作“实亩”,而将239步或241步1亩称为“税亩”,这在概念上并不准确。
从宋元明初亩角制到明万历折亩制,其实质是税制改革,是地方行政按照土地价值确定税额,是从土地生产效益方面来评价的,这样的原则已经具有近代土地制度的性质。
[1] 汪庆元,安徽博物院研究员。
[2] 汉语大字典编辑委员会编《汉语大字典》第2版,崇文书局、四川辞书出版社,2010,第4175页。
[3] 〔美〕何炳棣:《中国古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第16页;〔美〕何炳棣:《南宋至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下)》,《中国社会科学》1985年第3期。
[4] 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第533页。按万历《休宁县志》卷3《食货志·公赋》载,田分四等:“上田每亩一百九十步,中田每亩二百二十步,下田每亩二百六十步,下下田每亩三百步。”
[5] 栾成显:《徽州府祁门县龙凤经理鱼鳞册考》,《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2期。
[6] (宋)袁采:《袁氏世范》,夏家善主编,贺恒祯、杨柳注释本,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第168页。
[7] 参见汪庆元《清代徽州鱼鳞图册研究》,安徽教育出版社,2017,第160~161页。
[8] 赵赟:《技术误差:折亩及其距离衰减规律研究——明清土地数据重建的可行性研究之一》,《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3期。
[9]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六二》,中华书局,1957,第7564页。
[10] (宋)赵彦卫撰,傅根清点校《云麓漫钞》卷1,中华书局,1996,第10页。
[11] 《朱子大全·别集》卷9《劝谕趁时请地种麦榜》,(清)江永集注本。
[12] 《朱子大全·别集》卷9《管下县相视约束及开三项田段》。
[13] 《朱子大全》卷21《经界申诸司状》。
[14] (宋)刘宰:《游仙乡二十一都义役庄记》,康熙《金坛县志》卷13,第25页。
[15] 漆侠:《宋代经济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第210页。
[16] 嘉庆《松江府志》卷16《建置四·公建》,第11页。
[17] 嘉庆《松江府志》卷20《田赋志·田赋上》,第1~2页。
[18]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6《王直之朱氏争地》,明隆庆三年刻本,第22~25页。
[19] 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11卷,花山文艺出版社,1993,第5页。
[20] 安徽博物院藏,档案号:2:16722。
[21] 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17页。
[22]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2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周向华编《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徽州文书》,安徽人民出版社,2009。
[23] 嘉靖《徽州府志》卷7《食货志·元岁征之式》,第12页。
[24] 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532~533页。
[25] 刘和惠、汪庆元:《徽州土地关系》,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附录一,第301~307页。
[26] (宋)洪适:《户部乞免发见钱札子》,《盘洲文集·拾遗》,景印上海涵芬楼藏宋刊本。
[27] 安徽博物院藏,档案号:2:29644。
[28] 刘和惠、汪庆元:《徽州土地关系》,附录一,第307~319页。
[29] 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20页。
[30] 淳熙《新安志》卷2《叙贡赋·税则》,清嘉庆十七年刻本,第19页。
[31] 淳熙《新安志》卷2《叙贡赋·税则》,第22页。
[32] (明)程大位:《算法统宗》卷3,安徽教育出版社,1990,第287页。
[33] (唐)杜佑:《通典》卷3《食货三》,中华书局,1981,第3页。
[34] (清)焦循:《孟子正义》,清刻皇清经解本,第783页。
[35] (明)王士性:《广志绎》,中华书局,1981,第3页。
[36] (明)程大位:《算法统宗》卷3,第227页。
[37] (明)程大位:《算法统宗》卷3,第231页。
[38] 安徽省博物馆编《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1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第483页。
[39] 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增订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第148页。
[40] 赵冈:《简论鱼鳞图册》,《中国农史》2001年第1期。
[41] 陈锋:《清代亩额初探——对省区“折亩”的考察》,《武汉大学学报》1987年第5期。
[42] 周生春、明旭:《明代徽州田价发覆》,《浙江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