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保护

随着非遗档案研究的不断深入,学术界很多学者提出了针对非遗开展建档保护的观点。“建档”即建立档案,我国档案界提出“建档”的概念最早是在20世纪在科技档案工作的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当时的“建档”指的是建立科技档案,包括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10]与传统的“归档”概念相比,“建档”概念的主动性、能动性更为凸显,它要求档案工作者不仅仅是坐在档案馆(室)里被动地接收和整理档案,还要走出档案馆(室),积极开展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建档的过程就是确认、拓展和新建档案资源的过程。[11]在非遗领域的相关法律文件中也多次提到了“建档”“建立档案”等名词,2005年《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要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12]这标志从法律层面肯定了建档对非遗保护的重要性,也可以说建档保护是非遗保护的基础和前提。

笔者认为,非遗建档保护简单地说就是为非遗建立档案,以建立的非遗档案作为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而建立档案的工作应当是围绕非遗保护和传承的中心目标,以档案学基础理论和档案工作实践经验为指导,形成建档工作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社会参与的作用,科学、合理、高效地开展针对非遗的档案资源建设和档案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具体业务工作包括档案收集、档案整理、档案保管、档案开发利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