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机构法务管理实用手册
- 廖家智主编
- 1361字
- 2025-04-29 19:16:51
第二章 医疗机构法律地位与设置
第一节 医疗机构法律地位
医疗机构的法律地位,是指医疗机构在法律上所处的位置,也是指在不同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作为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医疗机构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进行了详细地阐述,其享有如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健康教育、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医学科学研究等权利,以及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秩序不容扰乱的权利;应当承担如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按照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以及医学伦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合理进行检查、用药、诊疗,加强医疗卫生安全风险防范,优化服务流程,持续改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等义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分工合作,为公民提供预防、保健、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等全方位全周期的医疗卫生服务。
根据医疗机构性质分类,可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其中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占据主导地位。根据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规定,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即“公立医疗机构”“公立医院”,应为法律规定拥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设置、登记后,开展医疗服务。1994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医疗机构的准入程序为规划审批—执业登记,当前随着“放管服”政策深入推进,医疗机构设置的准入程序逐渐简化,202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 2020〕902号)明确指出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简化了部分医疗机构,尤其是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准入程序,实现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两证合一”审核发放。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章程。医疗机构章程是医疗机构的基本纲领和行为准则,是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依据和前提,章程内容应包括医院性质、办医宗旨、功能定位、办医方向、管理体制、经费来源、组织结构、决策机制、管理制度、监督机制、文化建设、党的建设、群团建设及举办主体、医院和职工的权利义务等。医疗机构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建立管理机制,落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各项政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医疗机构享有对外合作的权利。医疗机构享有开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对外交流合作活动的权利,学习国外先进的医疗技术、前沿科学和管理经验,不断提高医疗机构自身医疗技术、科研实力和管理能力。但在对外合作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医疗机构享有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的权利。医疗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依法依规接受捐赠,保障受赠的公益性、公平性、公开性和效益性。
下面章节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医疗机构法律地位与设置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