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机构法务管理实用手册
- 廖家智主编
- 5007字
- 2025-04-29 19:16:50
第二节 医疗机构法务的工作定位与模式
一、医疗机构法务的工作定位
(一)从医疗机构逻辑出发考虑法律问题
与社会律师单纯从法律的逻辑出发思考医疗机构问题相区别,医疗机构法务需要从医疗机构的逻辑出发思考法律问题,使医疗机构法务工作定位于如何最大程度规避法律风险,运用法律为医疗机构创造价值。借鉴国际上一些企业的经验,其法务部门所提供的支持早已由单纯的法律服务扩展到战略方面和运营方面的服务支持,法务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构想业务上可行的方案,并为公司的战略决策实施提供法律支撑。
(二)防范医疗机构法律风险
公立医院作为兼具公益性的特殊主体,在运营发展过程中所积累的深层次问题和面临的法律风险愈加繁杂,涉及人事聘用、物资采购、项目谈判、合同管理等多个方面,远超医疗业务的范畴。从近年来出现的案例来看,如果这些活动开展不当都可能造成潜在的法律风险。防范法律风险是医疗机构法务工作的基础和立足点,医疗机构法务需要有效进行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控制,以实现医疗机构运行的稳定性。
据业内在全国范围内统计,2021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总计为10 746件,比2020年案件数量减少了7 924件。整体趋势是在2018年案件数量较2017年略微下降后,2019年、2020年呈现反弹,2021年出现大幅下降,案件数量下降与各地法院因疫情原因新收案件数量下降相一致。2017年案件数量为12 734件,2018年案件数量为12 249件,2019年案件数量为18 112件,2020年案件数量为18 670件。
2021年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的案件占比为34%,反超同等责任成为首位(2019年次要责任占比29%,2020年占比26%);2021年医方主要责任占比29%,较2020年增加5%;医方被二审法院判决承担全部责任的案件有122件,占比8%,较2020年的6%略有上升。
2021年医方因未尽注意义务、延误治疗而败诉的案件依然处于第一位,占比42%;其次是未尽告知义务,占比22%,与2020年相比占比变化较大,增加了3%,究其原因,一方面与患者的法律意识提升有关;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对告知义务的履行仍存在“形式主义”。病历问题仍然是医方败诉的第三大原因,占比10%。
(三)实现法律专业与管理融合
传统的医疗机构法务工作主要职责在医疗纠纷与诉讼的应对、合同的审查上,法务人员大多充当“合同审核专家”和“救火队员”的角色。但是,随着医疗机构需求的变化,法务部门应当由提供专业性服务的部门转变为提供法律专业服务的管理部门。医疗机构法务部门不应仅局限于专业视角和被动提供法律服务,还应当站在医院业务全局的角度综合考虑平衡各种因素,承担管理和决策支持的角色。
(四)创造价值
通过法务管理创造价值,对于以医药卫生为重的医疗机构而言看似影响微乎其微,但是从法务实践案例来看,法务人员从自身机构角度出发,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支撑和协助所在机构实现战略目标,已成为创造效益的重要力量。
2015年2月,上海某医院组建法务部并开始工作。运行半年期间,该医院法务部参与设备采购的合同沟通23例,涉及同行会谈60余次,参与亿元重大项目合作3项,共审阅合同483件,涉及金额4.3亿元,间接避免经济损失600万元。参与医患调解12例,回复患者来信来访30次,代表医院出具9封法律意见函,从制度上化解医患双方不信任感。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中,医生与患者沟通后由医院法务律师介入调解,协助医生拟写科室报告并参与讨论,由医院法务律师拟写答辩状,取代了由医生拟写答辩状的传统方式,极大规避了法律风险,同时减轻了医务人员负担。
二、法务人员所需具备的品质和能力
(一)伦理素质
1.恪守信用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所有法律职业要求的必备品质。医疗机构在招聘法务工作人员时,应当注重对应聘人员既往诚信情况的考察,特别是信用记录;对于面向社会招聘法律顾问或者外聘律师,应注意考察应聘者的同行评价情况。
2.坚强意志
意志力包括坚持原则和达成既定工作目标的执着精神。法律职业从业人员,面对不符合所在机构制度流程、涉嫌违法乃至犯罪的事项,应坚持原则,这就需要考验法务工作者的意志力。
(二)专业能力
1.管理能力
作为医疗机构的职能部门之一,法务部门是领导层做好管理工作的助手,也是大量法务管理工作的承接部门,这就要求法务人员具备管理学及医院管理的知识与技能,具备较强的计划、组织和协调能力。
2.沟通能力
有效的沟通是解决问题的最优路径之一。通过沟通使得工作对象心甘情愿按照法务人员的要求与目标行事,效果往往较好。法务人员应该具备以下沟通能力:与医疗机构管理层的良好沟通,保证将法务部门的专业判断及时传递到医疗机构管理层;与其他职能部门沟通,减少法务与其他管理工作之间壁垒,形成管理合力;与临床一线沟通,以保证临床行为合法、合规开展;与司法部门、行政部门及外部单位沟通,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以最大限度维护医疗机构利益;与患者、家属及其委托代理人沟通,帮助患者及其家属在法治的轨道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领导能力
法务管理工作的性质决定法务人员往往处于系统设计、风险评估与预警及业务指导与建议的位置,法务人员应具备对医疗机构的运营、业务开展风险点及可能带来法律后果的预见能力。这就要求法务人员在处理具体某一法律事务或进行某项系统性法律风险管理时,能够对具体环节的放权和收权处理自如,进而保证重大风险的有效监控和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
4.创新能力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新的法律事务、法律关系出现,政府对医院的管理理念与监管方式革新,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的普及,都给医疗机构的法务管理机构带来新的挑战。新环境、新事物和新挑战需要医疗机构法务部门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工作内容以做好应对。另外,从为医疗机构创造价值的角度出发,创新能力亦是法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必备能力之一。
三、目前医疗机构法务的主要工作模式
目前我国医疗机构中,设置法务的主要形式有以下三类,即外部聘请律师主导型、专职法务人员主导型和挂靠其他职能部门型。
(一)外部聘请律师主导型
此类型是目前国内医疗机构采取的主要形式。该种形式下,医疗机构主要通过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建立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通常医疗机构会要求律师事务所固定或者由医疗机构指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外聘律师的主要职责是应医疗机构请求做好定期或者临时的法律事务处理,包括诉讼与非诉案件管理、法律危机应对以及法律顾问工作等,参与重要合同审核、合作关系审核等,基本不涉及系统风险防控、内控与流程管理及其他医疗机构管理内容等。此种模式中,医疗机构属于外聘律师的客户,外聘律师通过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为范围参与医院法务管理,外聘律师仅对合同约定的法律事务负责,并依据合同对法律事务处理后果承担责任,通常以法律风险发生后的“事后救济”为主。
该模式的优点在于:① 外聘律师更具法律职业专业性、权威性和丰富的纠纷处理经验,以及在法律专业领域建立的社会关系,有助于法律事务的处理;② 外聘律师能够依照合同集中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效率高;③ 外聘律师与医疗机构是合同关系,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具有良好的独立性,能够独立判断和处理法律事务,有利于保障企业法务工作合法、高效开展。
该模式的缺点在于:① 外聘律师管理医疗机构法律事务具有临时性与事后性的特征,缺少系统性的医疗机构法务管理规划,无法在医疗机构内部建立整体性、系统性、前瞻性和统筹性的法务管理体系,不利于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立;② 外聘律师缺乏对医疗机构内部流程及运营状况的了解,在进行法律事务处理时,存在沟通成本,提出的法律意见针对性往往不够,而且未能提前介入和全程参与医疗机构各项实务,难以将法务同医疗机构管理深入融合,无法最有效预防和管理法律风险,不利于医疗机构法务战略价值的实现;③ 外聘律师不是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缺乏与医疗机构员工的互动,融入医疗机构运营活动程度不高,在处理法律事务时无法有效合理利用医疗机构的资源与能力,可能影响法律事务最终处理结果;④ 外聘律师依据合同对处理结果仅承担有限责任,处理法律事务时仅以合同目标来确定工作内容,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与医疗机构员工一样完全站在医疗机构角度看待和处理问题,在全面有效维护医疗机构利益上可能存在不足。
(二)专职法务人员主导型
在这种模式中,医疗机构在内部设置法务部,作为专门的法务机构,属于医疗机构职能部门之一,由专职的法务人员组成,外聘律师或法律顾问只是起到协助与辅助的作用。法务人员作为处理法律事务的专职人员,通过人事关系或者劳动雇佣关系成为医疗机构的员工。法务人员不仅需要承担对法律事务处理的责任,而且处理结果还与自身的业绩与绩效密切相关。在这种模式中,法务部门的职责比外聘律师宽泛得多,特别是将法务管理渗透到医疗行为、科研与教学、合同、知识产权、财务、后勤及外部律师管理等方方面面。其职责不仅具有法律专业性,还体现了一般管理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等特征,具有鲜明的管理性。
该模式使得医疗机构法务人员成为法务管理的主体,并对医疗机构法务进行主动管理,其管理贯穿建立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事后处置的全过程。医疗机构法务完全依赖于本单位专职法务人员,按照自身工作需要外聘律师进行辅助管理,对外聘律师具有决定权和管理权,外聘律师作为法务部门的补充和支持性资源,就重大疑难法律问题进行专门性咨询解答,对有明文规定或者按惯例必须由具有法律专业机构或律师主体资格才能承担的法律事项进行论证,并出具相应文件或承担相应的法律事务,如出具律师函与法律意见书、代理诉讼仲裁等。目前国内的大中型企业多采取此种形式。
该种模式的优点如下。
一是内部法务人员属于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法务管理效果与自身绩效直接相关,其目标与医疗机构目标具有内在一致性,能够站在本单位的角度全面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利益,还能有效顾及医疗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二是内部法务人员对医疗机构运行模式及业务较熟悉,能够有效将法务工作融入医疗机构的日常业务和流程,通过有效预防和管控风险,降低医疗机构运营过程中的风险,并通过与临床一线及其他职能部门的良性互动,促进各自职能的实现,有助于建立系统的、全局的、前瞻性的法务系统,做好法务管理规划,对法务进行系统管理,提高法务管理绩效。
三是内设法务与医疗机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管理层能够有效控制法务部门,不像对外聘律师的控制权较弱,内部法务人员属于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对医疗机构具有依赖性。
四是有助于将医疗机构目标和战略融入法务工作,促进法务管理价值的实现。
五是内部法务人员与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的沟通比外聘主导型更通畅和便捷,不需要中转机构,有效降低了沟通成本和风险。
六是相较于外部律师,内部法务人员通过开展系统的法务管理,有助于法务工作信息以及经验的总结及工作的优化,促进法务管理成本的降低。
在实践推行中,该种模式同样存在缺点。
一是内部法务人员存在专业性和权威性不足的缺陷,在司法领域中社会资源的数量可能不及外聘律师,法律事务处理的效率和效果有可能不及外聘律师。
二是内部法务人员受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以及管理层的约束,财务上也无法独立,其法务管理决策容易受到管理层和其他业务人员的影响,决策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有可能影响法务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是法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分工与协作可能会因为目标的不一致产生分歧与纠纷。如何协调法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将影响法务管理目标的实现以及法务部门在企业中的声誉与威望。
四是内部法务人员要求既懂法律又懂管理和医院运营的复合型人才,但在实践中,很多法务人员来源于法学专业毕业生,缺乏医学、管理学与经济学的相关知识,难以运用医学、管理学思维处理法律事务,不利于实现法务管理的战略价值。
(三)挂靠其他职能部门型
在这种模式中,医疗机构的法务部挂靠在其他职能部门,如院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或者医务处等,法务部一般由医疗机构的专职员工担任。通常情况下,这种模式可以视为医疗机构法务管理从外部聘请律师主导型向专职法务人员主导型过渡的一种中间模式。
同以上两种模式相比,该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1)法务部门为医疗机构内设职能部门的二级部门,往往专职工作人员数量少,并可兼顾该职能部门其他工作,能够为医疗机构节约法务管理成本支出,但其法务管理能力往往弱于专职法务人员主导型,不利于法务管理价值的实现。
(2)法务部门作为医疗机构同外聘律师沟通的媒介和桥梁,有利于外聘律师更好发挥专业特长,维护医疗机构利益与名誉,但是这种模式下医疗机构法务部门对外聘律师的控制及管理能力往往较弱,甚至会处于配合的地位,而不是主动管理。